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宗
旨: 圓山花鄉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管委會)之設立,旨在有效發揮本社區之管理服務功能,以達成維護公共安全,連絡社區住戶情感,協調溝通社區內外事宜,提升環境品質與保障住戶權益為目的。 第
二 條﹕依 據: 本章程依全體住戶之公決意願而訂定,凡屬本社區之住戶均有遵行之義務及支持管理委員對各項業務之執行。 第
三 條﹕住戶之含意: 本章程所稱住戶,係指所有權人或合法承租人(借住人)。 第二章
組 織 第
四 條﹕組織體系:設主委、副主委各一人,下設監察一人、財務一人、文書二人、安全二人、園藝二人、公關三人、康樂一人、等功能委員。 第
五 條﹕決策機構: 本社區管理業務之最高決策機構為住戶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本社區住戶各派乙人組成之。 第
六 條﹕住戶代表大會之召開: 1.每年召開定期代表大會乙次,依需要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均由管委會決議召集之,到會代表需達全體住戶二分之一以上,始得正式開會,否則應視為座談會,座談會中所決定之事項,由正式代表大會之追認方具效力。 2.常會應於成立滿一年前一個月召開住戶代表大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而臨時會之召開應於開會前將開會目的、日期、地點、主要討論事項等以書面通知全體住戶並亦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 3.住戶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提出委託書,委託本大樓其他住戶代理(每戶僅能接受一戶之委託)。 第
七 條﹕住戶代表大會之權責: 1.選舉或罷免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全部或一部份委員。 2.討論並表決與會代表之提案、意見以及建議事項,交付管理委員會執行。 3.前兩項之決議,需以超過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多數贊成票為之。 4.審議並表決住戶公約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5.前項決議,須超過三分之二以代表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多數贊成票為之。 6.監督執行機構(管委會)對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以及本章程之徹底實施。 第
八 條﹕執行機構: 本委員會為本社區管理業務之執行機構,設委員十四人,均由本社區住戶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 第
九 條﹕管理委員會組織與委員職掌: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乙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全體委員互相推舉產生之,其他委員之分工則由主任委員各就所長適宜分配之,為本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工作職掌。 第
十 條﹕委員會議之召開: 1.定期常會每月一次,臨時會議依需要召開。 2.委員會之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含委託出席)同意後公告行之。 3.候補委員及住戶代表,均可列席委員會議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
條﹕委員出席及改選: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委員依序接替,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同出缺時,由各委員就在職委員中推舉一人代行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時間以三十天為限,代理人應於限期內召開委員會議,推舉新主任委員,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遞補後乃有缺額達三分之一時,得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補選缺額委員。 第十二
條﹕委員任期: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薪給榮譽職,以一年為一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召開大會改選之,因故不能如期改選時,得延長其職務至改選委員就任時為止。委員任期如轉讓其產權時,其委員資格當然解除,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委員會之成員限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之。 第十三
條﹕由委員會委託專業之管理服務公司﹐依本社區住戶大會所通過之各項管理理章則公約,並在本委員會指揮暨督下實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以提高社區品質。 第三章
經 濟 第十四
條﹕管理經費之收繳: 以現住戶為繳費義務人,如租用戶欠繳或拒繳,即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繳納,社區管理費以戶為計算單位。 第十五
條﹕管理費之運用: 1.支付受本委員會委託之管理服務司所需各項服務費用。 2.增加或維修公共設施所需費用。 3.臨時追加服務項目之服務費。 4.意外損壞之檢修費用。 5.公用場所消耗品及材料儲備補充等費用。 6.其他公用事務之支出。 第十六
條﹕管理費用之收支公佈處理: 1.依實報實銷方式,每月公佈收支明細帳目,有關經費之保存,核支權責,依本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2.支付管理經費須有發票收據,財務購置及公共設施之修繕,須會請監察委員稽核同意,並經管理委員驗收後方得支付。 3.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時,得由管理委員會或委由管理公司出收據,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或簽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
條﹕住戶代表及本委員會委員,均以本社區現住戶為限,如遷離本社區,即自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八
條﹕本章程經住戶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經住戶大會討論修訂之。 第十九
條﹕本章程於生效實施之同時,連同本委員會委員及管理服務人員名冊、組織章程暨住戶公約、住戶大會會議記錄,送請政府主管單位備案,並公告本社區住戶知悉(修訂時亦同)。 第 廿 條﹕本社區住戶如將房屋出售轉讓或出租時,須將本章程列為契約之有效附件,以利管理業務之推行並確保住戶共同權益。 第廿一
條﹕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暸者,悉由本委員會解釋之。 第廿二
條﹕本委員會如解散時,其財產歸政府主管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 第廿三 條﹕管理費及清潔費,得視物價之波動,經管理委員會提議辦理,並提送住戶大會決議後調整之。
圓山花鄉社區管理委員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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